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83********,汉族,大专文化,从事**销售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住湖南省双牌县**小区**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和听取被害人与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2月8日10时许,喻某某与何某某因为家庭矛盾发生争吵,何某某伸手去拿喻某某的裤子口袋内的银行卡,拉扯中何某某扯烂了喻某某的裤子口袋,喻某某把何某某按压在地,何某某咬了喻某某的左手手腕处一口,喻某某被咬后用手打中了何某某的鼻梁处,导致何某某的鼻梁位置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何某某的伤情为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自行调解,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并请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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