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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庄**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斌,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7日,黄某某、罗某某(均已另案处理)与周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周某某开发的“和美家园”项目,后因资金问题退出。2016年10月19日,喻某某、李某某、黄某甲与周某某签订合同,正式承建“和美家园”项目。黄某某、罗某某得知喻某某的承建价格比他们之前承建的价格低85.2元每平,便向喻某某提出要其以建筑材料上涨为由要周某某补钱,其中每平补80元的钱归黄某某、罗某某所有(建筑面积31800平方,共计250余万),其余的归喻某某所有。2017年1月12日,黄某某、罗某某、喻某某迫使周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原有承建价格的基础上每平补92元。协议甲方为周某某,乙方为喻某某,证明人为黄某某、罗某某。2017年6月10日,黄某某再次逼周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原有承建价格的基础上每平补102元,并注明每平80元归黄某某用于工程建设期间所发生一切纠纷事宜开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协议甲方为周某某、谌某甲,乙方为喻某某、李某某、黄某甲,证明人为黄某某、吉某某(已另案处理)。不久,黄某某因在罗马广场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抓获。

黄某某被抓后,罗某某用之前的每平补92元的协议,带着王某某、黄某乙(均已另案处理)逼迫周某某打下102.8万欠条,随后多次逼迫周某某支付了17.8万元,并逼迫周某某为其担保执行款20万元。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向安化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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