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63********,汉族,高中文化,非××代表、非××委员,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县**镇**居委会**信用社**号,现住**县**乡**村**组。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新宁县公安局予以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0月10日,犯罪嫌疑人喻某甲任**县**镇**合作社**村分社负责人,2010年3月10日起,喻某甲作为**镇信用社**村分社负责人,有权限负责审批单笔或者单户余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授信贷款。2010年8月28、29日,喻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以李某某、张某某、喻某乙、喻某丙的名义,通过自己伪造贷款资料、自己办理贷款手续的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共12万元供自己使用,用于投资营利活动。

2018年10月29日喻某甲主动到新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5日,喻某甲全部归还其挪用资金的款项。

本院认为,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退还全部挪用资金款项,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