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汉族,初中文化,已退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在岳阳市**服务中心**楼办理业务时,因排队问题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吵,后推了陈一下,陈某某摔倒在地。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主要为腰3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五里牌派出所电话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11月14日,喻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调解协议书、授权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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