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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5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住太湖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太湖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太湖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为窃取他人财物,提前秘密进入徐桥镇茗南村被害人刘某甲住宅二楼藏匿。等刘某甲全家睡熟后,从二楼走至一楼,将刘某甲儿子刘某平的285元钱盗走,随后在回到二楼时被刘某甲女儿刘春某发现后从二楼窗户跳出院外逃离现场。后喻某某主动将盗得的285元人民币退还给刘某甲。

2、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为窃取他人财物,提前秘密进入被害人刘某乙住宅二楼藏匿,等刘某乙全家都熟睡后行窃。当晚23时许,喻某某在行窃中被刘某乙发现,遂从刘某乙家二楼窗户跳下逃跑,被追出门的刘某乙当场抓获,喻某某将行窃所得的一个包归还给刘某乙后离开现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本次犯罪属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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