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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49********,汉族,文盲,住广州市**小区六街3栋501房,户籍地为湖南省石门县**乡**。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居住在本区**号**小区,平时以捡垃圾进行废品回收的方式贴补家用。2019年9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得知该小区有人搬家、有废品可以回收。同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去至被害人张某某位于上述小区**号房的住处,因房门未关、屋内杂乱,误以为该住户已经搬家完毕,遂将屋内笔记本电脑1台、鼠标1个、键盘1个、铁丝1捆及铁架3个当做废品进行回收,并将上述部分物品置于门口楼梯口等开放性场所堆放。同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主观上认为所拾取的物品是屋主的遗弃物,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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