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刑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57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吴淑娴(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7月期间,两人和被害人李某某共同租住在长沙市芙蓉区凯通国际5栋3单元1604房。2019年7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吴淑娴趁李某某不在家,将李某某放在自己房间书柜上的94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抓获。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喻某某家属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谅解书、出生证明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吴淑娴的供述和辩解;4.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喻某某系初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及时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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