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到重庆市铜梁区全民健身中心篮球场打球,因人多未参与进去,喻某某在离开时看见篮球场边木凳子上放着陈某某的一部白色iPhoneXR64G手机,喻某某趁陈某某在场上打篮球之机,将该手机盗走。喻某某将被盗手机拿到铜梁区**街道**路**号 “**二手手机行”店,销赃获利7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739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侦查期间,喻某某母亲将被盗手机赎回归还了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手机购买凭证、收条、领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偶犯,有坦白、归还被盗财物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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