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1********,汉族,大专文化,原**公司武汉**部销售经理,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4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及王某某(已不起诉)在经办软通动力信息**有限公司参与的武汉市**中心对“云端武汉.政务事项办理数据共享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活动中,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受王某某指使,采取垫付投标保证金、帮助制作标书、给好处费等方法,组织武汉达梦数据库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融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相互串通进行围标,最终导致软通动力信息**有限公司以金额为270万元中标。
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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