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48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人,户籍所在地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16日、2020年10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3年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在**中学承包并垫资进行**中学学生公寓楼的建设,2005年9月,**中学学生公寓楼A栋和B栋完工。2007年债务化解期间(化解2005年12月之前的债务),**中学为了在债务化解期间多争取国家资金,于是通过扩大债务化解有效期间内的学校工程款来上报给上级部门,其中**中学学生公寓楼工程款扩大后的数额达不到预期数额,学校通过提高利息来增加总工程欠款。为在债务化解中应付上级部门检查,**中学校长李某某指定由总务主任熊某某起草一份《**中学学生公寓楼工程款还款协议》,为了让还款协议看起来真实,还款协议上的金额写的更加详细,工程总价为2561312元,已还款项253850元,剩余欠款2350462元,落款时间为2005年6月,为了增加债务,学生公寓楼工程款的利息由承包合同的年息6.2%变为月息1%。起草协议后经李某某同意,由**中学副校长陈某某签字。《**中学学生公寓楼工程款还款协议》制作完成之后陈某某电话联系喻某某到**会议室签字,在陈某某明确告诉喻某某这份《**中学学生公寓楼工程款还款协议》为虚假协议,目的是为了应付债务化解检查使用。2014年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因欠杨某某170余万元的债务无法偿还,喻某某明知《**中学学生公寓楼工程款还款协议》是虚假还款协议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杨某某,杨某某使用这份《**中学学生公寓楼工程款还款协议》向**中学提出还款并起诉至丰城市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熊某某涉嫌诈骗罪,经退回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现有的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也难以证实喻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排除不了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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