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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诈骗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7********,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宁乡市人,住宁乡市**街道**小区**栋。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黄某某、姚某某(均已起诉)及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9月1日、10月27日,因案情复杂重大,本院两次决定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9月27日、11月9日移送起诉。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得知长沙市商务局有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第五批项目补贴的申报,便聘请原宁乡市商务局退休干部胡某某作为参谋,安排时任长沙市**农产品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综合部经理的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为该项目具体联络员,在明知**农产品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隐瞒公司曾受过处罚,三年内申报过廉租房补贴的事实,把原本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长沙**农产品科股份有限公司”向长沙市商务局申报长沙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被不起诉人黄**、喻**通过伪造《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县创建国家级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内容和提供虚假的建筑施工合同等资料,把早己建成的**公司综合楼和两栋公租房(已于2015年申请公租房补贴844. 63万元)作为“湖南(宁乡)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测及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向长沙市商务局申报国家补贴,采用虚增投资额度等手段,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460万元(按投资额的3%补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喻某某涉嫌诈骗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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