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通过伍某某(另案处理)以制作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挂靠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骗领国家社保金,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共领取退休社保金共计人民币11055.29元。
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将领取的上述退休社保金全额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将诈骗所得全额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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