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711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县,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9月11日再次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10月1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至2019年6月,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和两江新区投资成立了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前身为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六家公司。该六家公司以重庆**公司为总部,其余五家公司为分部具体负责实施诈骗活动。
上述公司招聘无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业务员,公司采取集中培训,发放诈骗话术单等方式,教授业务员在网上利用微信寻找被害人,让业务员自称专业看风水的先生,利用免费看手相等封建迷信,引诱被害人加微信好友并帮助推广,然后再向被害人推荐付费测算生辰八字,在给被害人讲解测算结果时,根据被害人问及的感情、事业、婚姻等方面的运势,故意夸大负面的解释,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购买公司的产品以解决自身运势问题。
上述公司由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进行全面管理,下设部门经理、组长、业务员,通过上述诈骗方式,形成了以徐某甲为首要分子,李某甲、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分子,陈某某、徐某乙、吴某某、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入职重庆**公司成为业务员。经审计认定,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在职期间其诈骗金额为170088元。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退出非法获利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乙、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李某丙、张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审计报告;
6.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并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