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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三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办事处**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街道**嘉园**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通州区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南通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于2018年3月,在未获得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办事处**村的家中,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不起诉)出售豹纹陆龟1只。

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豹纹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人员以拍照、打印方式从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手机内提取的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未实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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