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五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喻松云,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明知电鱼系非法的情况下,携带违禁的电鱼工具在禁渔期的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雅干溪**河段内电鱼,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电鱼工具和小溪鱼155条(重570克)。
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雅干溪**河段为全年禁渔区,禁止除手竿垂钓外的一切渔业捕捞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婺城区禁渔区示意图、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归案经过、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某某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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