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74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甲(别名:喻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10月8日和2020年1月1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4日和2020年5月20日公安机关两次将本案补侦后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和2020年1月3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被不起诉人喻某甲在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负责管理公司三湖生态城项目建设及房屋销售工作。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喻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五次以支付公司工程款及顾问费的名义共计从公司借支28万元人民币,后将上述借支款项中的少部分拿去支付工程款,并从中挪用资金18万元,后经资产管理人多次催还,其拒不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喻某甲从公司借支未还的款项被其挪用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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