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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甲故意伤害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303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7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常熟市****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号)。被不起诉人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早,被不起诉人喻某甲在常熟市**镇**园**幢**单元**室家中与岳父沈某甲发生争吵,后引发肢体冲突,喻某甲将沈某甲打伤。后经法医学鉴定,沈某甲之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喻某甲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沈某乙、喻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沈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手机视频等。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当事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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