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990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甲,曾用名喻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号,暂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喻某甲来到乐清市北白象新皇岙村一巷子,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棕红色的绿佳牌电瓶车。
2、2020年11月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喻某甲来到乐清市北白象镇水塔头村桥边,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瓶车。
3、2020年11月16日下午17点多,被不起诉人喻某甲来到乐清市北白象镇瑞里村中心西路14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高尔夫牌电瓶车。
4、2020年12月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喻某甲来到乐清市北白象镇前潘垟村永兴路1号门口,盗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绿佳牌电瓶车。经乐清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四辆电瓶车价值为人民币1735元。
被不起诉人喻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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