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嘉兴市**家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31,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
诉讼代理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111987********,嘉兴市**家纺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嘉兴市**家纺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被不起诉单位嘉兴市**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者李某乙,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与他人共谋以支付票面金额5%开票费、货款资金回流的方某某辽宁省盖州市**丝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宽甸**绢纺有限公司虚开给嘉兴市**家纺有限公司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价税合计180万元,税款25余某某。李某乙已将上述税款全额补缴。
本院认为,嘉兴市**家纺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法定代表人已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嘉兴市**家纺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嘉兴市星晨家纺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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