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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二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嘉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8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现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巷第****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嘉某某下载万利平台万利游戏APP,绑定银行卡充值进行赌博,并将赌博平台推广给另外4人,从中赚取赌博平台返还的佣金,共获利人民币20107.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被不起诉人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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