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二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8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现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乡**村**巷第**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嘉某某下载万利平台万利游戏APP,绑定银行卡充值进行赌博,并将赌博平台推广给另外4人,从中赚取赌博平台返还的佣金,共获利人民币20107.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被不起诉人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