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嘉某甲,曾用名嘉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现住绵阳市涪城区**镇**路**栋**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嘉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嘉某甲与“古眼镜”(男,全名不详,在逃)找到绵阳市涪城区七星楼三楼“四海同城”演艺老板杨某某,打算在演艺吧内租一个包间经营赌博机。杨某某同意后,被不起诉人嘉某甲与“古眼镜”共同出资4000余元,购买一台黄色8人座的捕鱼机,放置于该演艺吧包间内。不久又将两台单人座的“老虎机”摆放于该包间进行经营。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8390元。经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八机位黄色捕鱼机为赌博机8台,单人座“老虎机”为赌博机2台,共计赌博机10台。
本院认为,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扣缴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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