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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嘎某某危险驾驶案)_加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加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加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嘎某某,曾用名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88********,藏族,大学本科程度,户籍所在西藏拉萨市城关区,现住西藏加查县**乡人民政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藏加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西藏加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1月24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0时许左右被不起诉人嘎某某酒后驾驶藏A27***号小型普通货车与被害人格某驾驶的藏CB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加查大桥桥头处发生轻型剐蹭,导致被害人格某驾驶的藏CB5***号轻型普通货车左侧倒车镜损坏。被不起诉人嘎某某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发生了剐蹭,继续往前行驶,当即被害人格某用手机拨打110报了案。后来被不起诉人嘎某某发现自己驾驶的车辆右侧轮胎爆胎,就到修理厂补胎。此时被害人格某来到了被不起诉人嘎某某处质问。被不起诉人嘎某某知道发生剐蹭事故后,立即表示歉意,并承诺自己赔偿一切损失。此时,加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办案人员找到了被不起诉人嘎某某,并对其做了酒精检测,酒精测试结果分别为98.8mg/100ml、85.6mg/100ml、于2020年10月18日11时33分许执勤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嘎某某带至加查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两份,于同年10月19日送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嘎某某身上提取血样XZ2020040676-J001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13.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案被不起诉人嘎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行为。且未造成实际损害。被不起诉人嘎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始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嘎某某做不起诉决定。

侦查部门从被不起诉人嘎某某处扣押的车辆,待案件不起诉宣布后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加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加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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