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噢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95********,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村**组**号,现住贵阳市乌当区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噢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东山路**号**栋**单元**号,利用帮助被害人阿某某绑定手机支付宝、银行卡之机记住被害人支付密码,后谎称借被害人手机使用,将被害人阿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4599元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窃走。犯罪嫌疑人噢某某已将涉案钱款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本案已达成刑事和解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窃财物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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