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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单位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565669****,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宜宾**综合服务中心****层。法定代表人邬某某。

诉讼代表人:雷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事。

辩护人:王家虎,男,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底,宜宾**集团旗下四川**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对宜宾**装修项目公开招标前,时任宜宾**集团董事长的陶某某(另案)与成都**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负责人周某甲相互串通,两人就招标形式、招标文件、招标评分标准等予以商量、修改以提高设计方案在招标条件中的比重,促使对该项目已有先期规划的*乙公司的设计方案更容易中标。*甲公司对外发布招标信息后,周某甲联系的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等对该项目的招标进行了报名。2018年1月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邬某某和曹某某得知该工程招标信息后找到陶某某,希望在陶某某的关照下可以得到该工程项目,在陶某某的引荐下,邬某某和曹某某联系上了周某甲,双方协商后达成由邬某某、曹某某分期支付周某甲200万费用,周某甲向邬某某、曹某某提供前期联系的已报名投标公司的联系方式和三套不同质量的设计施工方案用于投标的合作协议。后该200万元费用由曹某某转入周某甲私人账户,*甲公司一直未收到该费用。2018年春节后,邬某某先后到成都和深圳与已报名投标的*丁公司、*丙公司、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有关人员对接商量投标和挂靠施工事宜,并支付了三家公司各1万元的投标费用。之后,邬某某决定由收取挂靠管理费用最低的*丙公司中标,将事先由*甲公司制作好的最优的设计施工图发送给了*丙公司用于投标,将由*甲公司制作好的另外两份比较简单的设计施工图发送给了*丁公司和*戊公司用于投标,并于2018年3月通过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乙、曹某某账户分别将58万元投标保证金转给了以上三家公司。2018年3月15日,以上三家公司用*甲公司提供的三份设计施工图用于投标,最终使用最优设计方案的*丙公司以报价2920万元中标,*丙公司与邬某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宜宾临港**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由邬某某负责组织施工。2018年4月*戊公司和*丁公司陆续将58万元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了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曹某某账户。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以公司名义参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项目施工,工程收益也未进入公司账户。

本院认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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