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72********,藏族,小学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四某某到祝桑派出所上缴疑似枪支一支,并供述该疑似枪支系七、八年前在塔公镇购买,购买后未使用过。
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7.62MM手枪,具有杀伤力。
2020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四某某被雅江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非法持有枪支后未使用枪支造成社会危害,且到案后自愿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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