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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_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1〕Z70号

被不起诉人四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200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白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将自己非法持有的一支长枪上交至白玉县盖玉派出所。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7.62mm“56”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式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一支枪号为“10062289”的56式半自动步枪;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枪支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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