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四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66********,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炉霍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炉霍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四某某到炉霍县公安局主动上交其非法持有的手枪小口径步枪一支。
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被不起诉人四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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