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回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021980********,回族,本科文化,群众,无业人员,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小区。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回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岐银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沧县**路段驶入逆行时,与相向行驶曲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曲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回某某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36mg/100ml;经事故认定,回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回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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