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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国某某交通肇事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出生**)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国某某驾驶辽B****7小型轿车,载杨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段时,与骑乘自行车的栾某某相撞,致栾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栾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岫岩公安和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国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栾某某无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已自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国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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