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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国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公司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广军、程继红,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国某某醉酒后驾驶鲁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天桥区北园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孔桥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国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6±4.0mg/100ml。2019年10月22日,国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国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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