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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国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国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号**楼**单元**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3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国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白色东风标志牌小型普通轿车,沿海拉尔区安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祥瑞苑小区西门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3.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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