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曾用名无,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阳谷县**街道**村**号,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44分,被不起诉人国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汽车行驶至**坊街里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国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国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国某某在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接受交警部门调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含量较低,无无证、发生交通事故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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