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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国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5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30日23时许, 姚某某与张某某在微信上聊天时被张某某的对象马某某发现,后在青县**商厦南门姚某某与马某某因此事发生争执,后马某某伙同国某某将姚某某打伤,经鉴定姚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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