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国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5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30日23时许, 姚某某与张某某在微信上聊天时被张某某的对象马某某发现,后在青县**商厦南门姚某某与马某某因此事发生争执,后马某某伙同国某某将姚某某打伤,经鉴定姚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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