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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国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67号

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2018年10月2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3日1时许,刘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国某某窜至高新区**镇**路**路交汇东远方**店门口盗窃赵某某的一辆红色**牌电动三轮车,经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800元。

2020年6月13日3时许,刘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国某某窜至兰山区**村盗窃姚某某的两块**牌电瓶,经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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