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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图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1********,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乡**村委会景亨老寨,现住景洪市**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图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勐泐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09时许,行驶至勐泐大道国际会展红绿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图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25.7mg/100ml。

本院认为,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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