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萨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土某某,男性,藏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51984********,文盲,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萨迦县**乡**村,现住西藏日喀则市**区**居委会,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萨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2月14日萨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我院依法审查起诉,经萨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12月16日我院继续取保候审。由萨嘎县加加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萨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12月17日询问死者家属,并听取了死者家属意见。12月2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土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开示案件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土某某驾驶藏DC****重型普通货车(核载2人,实载1人),从西藏仲巴县**乡出发驶往日喀则市方向,当车行至国道219线1740KM+820M处,因该车驾驶人在夜间未看清路况且临危前操作不当,导致驾驶的藏DC****重型普通货车撞上了横穿公路的(西藏萨嘎县**乡**村幼儿)吉某某,造成吉某某在送往萨嘎县**乡卫生院途中死亡及车辆右方前雾灯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不起诉人土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但事后向社卡盘查车辆的民警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上也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本院认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土某某已得到死者家属谅解,出具了谅解书,死者家属对被不起诉人土某某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与死者家属伦某签订了交通事故合同,赔偿款已全部赔付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归案后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属初犯,在讯问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罪名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件承办人认为,综合全案案情,考虑办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结合打击少数,教育和挽救多数的办案原则以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萨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萨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萨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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