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99********,彝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镇**村**社**号,住址同上。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土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土某某伙同生某某、吉某某等人,在成都市成华区云龙路156B公交车站台处,采用持刀威胁方式抢走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1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认定的土某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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