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事检察部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土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81996********,藏族,初中文化水平,昌都市左贡县人,住昌都市左贡县美玉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八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左贡县公安局美玉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八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左贡县公安局美玉派出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八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12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于2020年12月21日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八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0月2日20时许,张某某驾驶的汽车将公路上的一头牦牛撞倒,致使迎面行驶的由被不起诉人土某某驾驶的汽车再次撞上该牦牛,造成土某某驾驶的车辆受损。而后张某某驾车逃逸,被不起诉人土某某紧随其后追赶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和质问,致使张某某产生心理恐惧,主动提出赔偿事宜,最终赔偿12000元人民币。后经调查发现,被撞牦牛并非土某某所有,且其亦将赔偿款项据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八宿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犯罪事实不清、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八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八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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