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色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8年4月19日,俄某某、才某某、德某某、扎某某、斯某某等人在那曲市扎空路*茶馆一起喝酒,20日凌晨三四点左右在那曲市扎空路*茶馆门口俄某某因喝醉酒耍酒疯用刀鞘打到斯某某头部,斯某某就用啤酒瓶子扔向俄某某导致俄某某眼部受伤,见此情节斯某某便逃跑。当天(2018年4月20日)俄某某亲兄弟被不起诉人土某某、赤某某(别名,旦某甲)、侄子旦某乙三人来到才某某家,被不起诉人土某某对才某某实施殴打,并向才某某索要100万元作为对俄某某的赔偿,但才某某因为自己并未动手打俄某某而拒绝支付1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色尼区人民法院起诉。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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