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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土某某敲诈勒索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土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55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石渠县长须干玛乡**村,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石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4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5日;自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9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

石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土某某以调解委员会的名义,为调委会内部成员自己和所某某的近亲属获取利益,违反《石渠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办法》规定,强行对调委会无权受理和调解的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并且在无任何依据或证据的情况下,违反当事人意愿,强行裁定,在当事人表示不接受调解结果时,利用受害人法制意识不强,害怕被送到公安机关的心理,以不接受调解结果就将其送到县上的监狱或公安局等软暴力言语威胁或要挟受害人,致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和服从调解结果。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土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土奔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王晓玲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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