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中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82********,蒙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嘎查,因涉嫌盗窃罪,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甘其毛都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六某某、土某某在**嘎查**草场上将被害人贾某某的一头牛赶回自己家中,据为己有。被害人贾某某发现其丢失的牛后,到犯罪嫌疑人家中要8头牛,因犯罪嫌疑人只捡了1头牛,故不能还8头牛,后被害人贾某某报警。
本院认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六某某、土某某在屋后发现一头病牛后将其拉回自己家中喂养,后因倒草场就将该头牛放置在了自己姐姐家中喂养,因没有失主来找该头牛且在牧区牲畜走错草场的情况较常见,故犯罪嫌疑人六某某、土某某没有主动寻找失主,只是等待失主来找该头牛,后被害人贾某某发现该头牛,并说丢失的是8头牛,并向犯罪嫌疑人六某某、土某某索要8头牛。犯罪嫌疑人六某某、土某某只拾得1头病牛,对该牛进行了治疗并喂养,同意将该头牛返还被害人,要求被害人给予适当草料费,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该头牛未归还,被害人报警。
犯罪嫌疑人土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牛的主观故意。本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土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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