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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土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土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94********,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土某某爷爷阿某某去世过后,遗留一支半自动步枪。后犯罪嫌疑人土某某一直持有该半自动枪支,并将其藏匿于石渠县**乡**村自己家中,直至2020年11月04日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在非法持有该枪支期间,犯罪嫌疑人土某某在自己位于**乡**村的牧场上使用该枪支击发1枚子弹,用于吓唬野狼。

本院认为,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土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土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土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土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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