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理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7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住四川省理塘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理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理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约在15年前(具体时间不详)土某某在云南省的某地(具体位置不详)买过一支小口径长枪及50发子弹,在到达理塘家后击打8发,后将枪一直藏于理塘县**乡**村家中,今日我将枪主动上交公安机关。经鉴定送检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健卫牌”小口径步枪,具有杀伤力。2、送检的42枚弹药均为自制5.6MM弹药。被不起诉人土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17时22分主动到理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持有的枪及子弹。
本院认为,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十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处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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