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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理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土某某,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43********,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理塘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理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理塘县以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土某某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土某某20年前父亲遗留下的一把仿64式手枪,然后一直藏在家中至到2020年12月24日11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12月24被不起诉人土某某主动到理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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