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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土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77********,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被不起诉人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称自己两三年前在成都为了鸣枪吓跑牛场上的野兽,而购买了一支射钉枪,经法治宣传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上缴该射钉枪。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土某某上缴的疑似枪支系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推动铅弹完成有效击发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上述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土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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