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土某某,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43********,彝族,文盲,四川省昭觉县人,现住喜德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土某某于多年前在德昌县麻栗镇从他人手中获赠一把火药枪后,一直将枪支藏匿于家中。2020年5月30日零时许,民警在其家中抓获被不起诉人并查获涉案枪支。枪支经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查获枪支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已年满七十七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土比捞海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土比捞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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