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刑不诉〔2023〕156号
被不起诉人地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012002********,**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公安局青得里边境派出所,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3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27日22:30时许,被不起诉人地某某来到博乐市**区**号楼**单元**室朋友迪某某家做客。期间,被不起诉人地某某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迪某某放在卧室抽屉内的一条黄金手链盗走,经鉴定价值7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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