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未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坚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21979********,藏族,文盲,农民,住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户籍地:西藏日喀则市南木林县,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木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南木林县公安局当日释放,同年8月3日经南木林县公安局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坚某某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木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南木林县公安局执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坚某某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藏DG****轻型普通货车从南木林县***前往******易地搬迁安置点,当车行至南木林县***(****对面)处时与道路右侧横穿跑来的未成年人发生碰撞,造成未成年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坚某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坚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系初犯、偶犯,愿意认罪认罚,并已得到被害人家属(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木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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