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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基某某伪造印章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兰州市城关区******室。无前科。2018年3月3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6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6月22日我院移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7日交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7月24日退回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日退回我院补充侦查,我院于2018年8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9月4日退查重报。2018年10月26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2018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起诉意见书认定:2013年8月,经原兰州新区**局局长郭某某介绍,兰州新区甘肃**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薛某某(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兰州新区**农林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以下简称乙公司)协商,决定合资注册兰州新区西部**牡丹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建设万亩西部牡丹产业生产基地,但未获农林水务局批复。后甲公司私自注册丙公司,因工商注册文件上需加盖乙公司公章,薛某某安排办公室主任谢某某私刻乙公司印章和法人名章。谢某某将薛某某安排事宜告知被不起诉人基某某后,和基某某一起到中川镇**刻字印章店刻制了一枚乙公司的印章、一枚乙公司法人张某某的名章。后该伪造的乙公司印章被加盖在丙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地址、经营范围变更材料及伪造的《兰州新区乙公司东一干渠南苗圃地联营承包协议书》上。  

虽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兰州新区公安局认定基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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