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0********,汉族,小学文化,任丘市**乡**村村民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号,现住该址。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任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堵某某在进行改善人居环境、清理占道垃圾工作时,由于被害人不配合该项工作,被不起诉人堵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斗,致使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是在执行改善人居环境、清理占道垃圾工作任务时,由于被害人不配合该项工作引起的,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在前。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堵某某主动到于村派出所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堵某某均表示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